澳門23條立法草案,趕在金融海嘯捲起之際推出,而且諮詢期只有一個多月,毋寧說太過匆匆,引起國內外人士的關注,尤其是一水之隔,同是特別行政區的香港的關切,這是可以理解的。
詳讀草案全文,首先感到該草案比香港幾年前同類草案有所改進,有一些條文規定也吸收先進民主國家原則,符合中文法律格式,但有一半以上的條文,規定得仍然模糊,定義不清,操作不強,對澳門公民權利是一種限制,對將來香港的立法勢必有所影響,港人不能掉以輕心。茲分述如下﹕
(一)條文文字格式淺白通順
澳門草案的一個最明顯特點是全文文字淺白通順、段落分明、語意明確、符合中文立法的格式,為中國讀者所接受。這比當年香港特區的23條草案優勝得多。香港草案冗長囉嗦、詰屈聱牙、架牀疊屋、盤根錯節、文句不通、含義艱澀,還生安白造一些法律名詞(如隱匿叛國),不忍卒讀,不符合中文立法格式;即使是英文原文,也是已經掉了牙的中古時期專為法官律師而寫的法律圈套,脫離現實。因此澳門草案在條文文字方面可以通過。
(二)3條比較明確、合情合理的罪狀
澳門草案一共有15條七宗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立法淵源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
在這七宗罪當中,以第一宗叛國、第二宗分裂國家和第三宗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條文訂得比較明確,也合情合理,這三宗罪的構成主要以「實際行動」為要素,例如叛國行為中的(一)加入外國武裝組織,(二)串通(應該是勾結)外國政府,(三)直接或間接與外國協議(應該是合謀)反叛國家行為。又如第二宗分裂國家和第三宗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都「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實行的,而且「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也明確列舉解釋包括破壞基礎設施、縱火、燒車、爆炸等行為,符合犯罪是以非法暴力行為造成危害性結果的諸多要件,合情、合理、合法。
(三)定義含糊、底線不清晰的第四條
第四宗罪是「禁止煽動叛亂行為」這一條極之簡略,包括「一、公然及直接煽動他人作出本法第二條、第三條或第四條所指行為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公然及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值得讚賞的是本條規定,以「公然及直接煽動」的原則作為前提。
首先解釋「公然及直接」原則,是美國沿用近百年的「明顯與當前的威脅」原則的另一種表述。當年,無限制言論自由,在美國獨立初期引起的大爭論,爭持點聚焦於國家安全受到哪些威脅,以及什麼程度的威脅時,才有理由採取壓制措施,立法機關與法院也無以應對。結果霍姆斯法官在1919年提出「明顯與當前威脅」原則作為定案標準。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在申訴美國一案中認定﹕「言論亦屬一種行動,當具有直接與嚴重的(即明顯與當前的威脅)不良影響時,根據功利主義的理由,為了國家安全或進行戰爭,即可加以壓制。」霍姆斯法官寫道﹕「每一種行為的性質取決於行為時的情况……現在各案的問題是其使用的語言,其使用的環境與性質是否構成明顯與當前的威脅,以致可造成國會有權防止的實質性罪行。」
這個原則雖在美國適用300年,其間也引起爭議,尤其是近年冷戰結束、蘇東垮台,和平發展已成為國際主流,有關言論自由的領域已大大擴展。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成,主權與人權的較量,處處迫使各國必須擴展言論自由,順帶也牽動新聞自由的空間,使到一些民主憲政國家,不得不確認「可以隨心所欲地說和寫,但不能隨心所欲地做」的原則。這一原則,對言論自由影響深巨,對「煽動叛亂」這樣一條罪狀,也有必要作出寬和的調整。
查實,澳門草案的「煽動叛亂」這一條罪狀是針對前面第一、第二和第三寫有關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而來的,條文規定﹕公然及直接煽動他人作出本法「第二條、第三條或第四條所指行為者」,即是說煽動他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所煽動的都是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煽動的方式和手法,都是通過口頭、文字或遊行示威等屬於思想言論領域,歸根到柢是言論自由範疇。
所以,整個澳門23條草案,雖列舉七宗犯罪,實質上是一個「言論自由」的主題,如果第四宗有關「煽動叛亂」的條文定義不清晰、界線模糊,就會影響到其他六宗罪,尤其是最主要的第一、第二、第三條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職是之故,第四宗引用「公然及直接煽動」原則,仍跟現行國際言論自由標準有距離。雖然言論自由不能是絕對的,但眾所周知,思想言論無罪,只有以暴力付諸實際行動,而且是非法的行動才構成犯罪。揆度第四條立法,威脅必須是公然的,也必須是直接的,但「公然與直接」的定義和界線是什麼,草案並沒有解釋,這就很容易被濫用。俗語說,魔鬼藏在細節裏。因此,這一條雖然採用了美國原則,但已嫌過時,又對此沒有作具體解釋,煽動叛亂罪條文仍不完善,尚須研究修改。
至於第五宗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罪,第六、第七宗有關澳門組織與外國組織互相勾結罪,仍然非常粗糙、原則、模糊,由於篇幅關係,此處不贅。
(四)對香港有什麼影響
當前澳門特區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均採取鴕鳥政策,互相推諉各不相干,互不關連。
這怎麼可能呢?首先,23條立法是中央的主意。自從香港先立法失敗之後,中央當然要選同是特別行政區的澳門立法。這叫做東方不亮西方亮。
澳門制訂23條比較容易。基於澳門經濟主要依靠內地(賭業是變相的恩惠),中央對澳門的影響也比較深,澳門人的意識形態也傾向內地,中央已派出很多法律專家來澳門授課工作。澳門草案之所以在文字格式上大陸化,與此有關。
澳門與香港同屬一個中央領導的兩個特別行政區,兩地的《基本法》也十分相似。既然兩地《基本法》第23條均規定各自立法,香港雖已擱置,中央勢必在澳門啟動立法。按照當前主客觀形勢看來,澳門草案無論怎樣修改,肯定會獲得通過,這是後話。對香港來說,又有什麼影響呢?
首先是對港人的影響。
澳門是港人旅遊、生活、工作的勝地。澳門立法如果不清晰,過於嚴苛,他日港人遊澳,由於民主自由意識強烈,敢說敢做,見不平則鳴,恐怕會因此行差踏錯,蹈罹法網。
其次是對港府的影響。
港府始終必須立法,說對澳門立法不關注是假的。澳門的立法,對港府立法也有參考作用,這是一。其二,澳門立法的優劣,港府可從中觀察中央的尺度和政策,可作為將來立法的分寸。其三,香港將來立法一定要比澳門的立法更寬和、完美,從現在起就必須加以關注。
看來無論從港人或港府都必須關注和重視澳門的立法,認為這是「井水不犯河水」,都不是實際的想法。應該認識,唇亡齒寒,澳門立法衰咗,香港也不會好過。
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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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長囉嗦、詰屈聱牙、架牀疊屋、盤根錯節、文句不通、含義艱澀、不忍卒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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